首都功能核心区内不容经营短租住房
在本市其他区域经营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的应当取得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书面同意或取得本栋楼内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 (二)取得出租住房业主的书面同意; (三)房屋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 (四)经营者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五)书面告知所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告知社区居委会。 以下为全文: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短租住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短租住房是指利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居住小区内房屋,按日或者小时收费,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 二、本市短租住房按区域实行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住房。 在本市其他区域经营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的应当取得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书面同意或取得本栋楼内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 (二)取得出租住房业主的书面同意; (三)房屋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 (四)经营者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五)书面告知所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告知社区居委会。 三、短租住房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短租住房信息的,应当向互联网平台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在小区管理规约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本栋楼内其他业主书面同意的材料; (二)业主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 (四)出租住房业主同意房屋用于短租经营的书面材料; (五)经营者身份证明; (六)经营者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的治安责任保证书。 四、互联网平台提供短租住房信息发布服务的,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核验短租住房经营者提交的材料; (二)登记房屋详细地址,核实房屋状况,确认符合相关规定; (三)对短租住房经营者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审查并完成实名身份认证,对交易订单签订人和实际住宿人员逐人登记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四)按照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住宿人员、房屋等信息。 五、互联网平台不得为下列短租住房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编辑:南京站长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